上诉人芦*、毛**因与被上诉人景**,原审第三人景某某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23)青2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芦*、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原审第三人景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芦*、毛**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对景某某乙名下的青(2022)共和县不动产权第0000426号、0001020号房产继续执行;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景**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一审超法定审限,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二、案涉房屋已确权给景某某乙,且景某某乙与景**系胞兄弟关系,二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景**提出确权是与景某某乙恶意串通逃避案件执行。一审法院忽略这一事实,作出的案涉房产与景某某乙无直接关系的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
景**辩称,一、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无超出审限的情形。二、一审已经查...(本文书还有4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