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许*、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覃健,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由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本金7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原为朋友关系,因两被告急需资金来进行生意周*,于*在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并于2019年10月15日在百色市右江区出具借条,其中写明了借款期限和借款本金。在两被告借款40万元之后,又以周*资金依旧不足而继续向原告借款,于*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分五次借款共计299500元,通过现金交付500元。至今据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经过了近半年时间,被告却未曾主动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辩称,...(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