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鹿**、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5745.9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鹿**向原告道歉。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林**、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22年1月22日,被告鹿**驾驶×××号牌小型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工贸路**号附近道路时,因未确保安全与同方向行走的原告林*发生碰撞,造成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鹿**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林*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边行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