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中国某某****************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847412元,鉴定费2692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24日,姜*龙驾驶原告周**所有的号车沿沈阳市沈北新区某路行驶至通州路某某时,发生撞固定物及与大树相刮,造成原告所有车辆受损的后果。事故发生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出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龙负事故的全责。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