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某物*******与被告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某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某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物业费5872.8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物业费违约金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物业费5872.2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沈阳市沈北***小区高层房屋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89.57平方米,位于***小区。原告与***小区开发商沈阳某新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原府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高层物业费标准为2.98元/月/平方米,按年度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进入缴费周*前一月的15日前缴纳下期物业费,逾期交...(本文书还有1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