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姚**、姚**、姚**与被告王**、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91899.87元【赔偿清单:医药费3621.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营养费233.8元[(30+30+173.8)元/天×1天]、死亡赔偿金270798元(45133元/年×6年)、丧葬费49324.5元、精神抚慰金70000元、摩托车修理费1600元,合计398578.02元,按照同等责任划分后,原告主张291899.87元,其中精神抚慰金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足的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0...(本文书还有2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