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孙*、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购房款2,408,356元及逾期付利息144,500元(2408356×12%÷12个月×6个月,2024.3.13-2024.9.13共6个月),以上合计2,552,856元;2、请求判令本案保全保险费、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3日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自库车恒隆翔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铺,但是一直没有将购买商铺款付清,并且上述款项后来全部是原告垫付的,因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欠款事宜,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或者是不接电话,原告无奈依法诉至人民法院,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故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