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南**********与被告中国人民****************、浙江永红******、浙江路标******、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南**********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浙江永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浙江路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修复费用508623元;2.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拖车费6000元;3.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停车费,暂计7200元;4.四被告以51462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6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暂计4953元;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6日12时30分...(本文书还有4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