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72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以17200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云南楚雄大姚县和贵州毕节纳雍县高速路地勘打钻项目工程,在2021年春节后被告需要高速路地勘打钻工人,便让原告去做,做的过程中被告在2021年4月20日支付工钱2000元,截止2021年5月尚*原告17200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认可17200元未支付,但总说没收到钱等收到钱后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彭**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向本院提交了原告...(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