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与被告某运输有***(以下简称某运输公司)、甲**(以下简称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与被告某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计款227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运输有***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1月1日18时15分左右,蔡**(另案处理)驾驶无牌三轮摩托沿2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到南召县白土岗镇某路段,在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会车过程中将自东向西步行的横过道路的陈*某撞到,致使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又因张某某驾驶的重型车辆加装车灯在道路上行驶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已法律规定提出起诉,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