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因与被上诉人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21)桂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再审。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未收到一审法院的开庭传票和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因此,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
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2.本案事实是,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借款,而是工程项目搭吊租赁款结算后租借方应还付上诉人搭吊租赁款31000元。2016年至2018年间,被上诉人租赁一部施工搭吊用于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村民委员会服务综合...(本文书还有2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