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谢**、马*与被告兰**、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谢**、马*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付**,被告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谢**、马*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三原告支付为其垫付的出资款109174.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55%向原告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23日,原告谢**、陆**及被告兰**、蒙*共同注册成立湖南某成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谢**、陆**、兰**各占股30%,蒙*占股10%。2020年5月8日,某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谢**、兰**各转让注册资本计50万元的股权给马*,陆**转让注册资本计50万元的股权给蒙*,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本结构变更为五名股东各占2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59年10月1日。本次...(本文书还有3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