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荀*、胡*、谢*、李*、严*、曹*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吴*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
1.2023年2月20日,胡*根据上线人员指示,从谢*2处骗取一张徽商银行信用卡,上线人员同时指令其他人向胡*、谢*运送刷卡使用的pos机。后胡*经上线安*与谢*、曹*等人携带pos机、银行卡前往宣城市与荀*等人汇合。荀*、胡*、谢*、严*、曹*在谢*车内,由荀*、严*、曹*将其银行卡绑定在pos机上,并将谢*2的徽商银行信用卡信息发送给上线人员,该银行卡开始接受诈骗犯罪所得资金,荀*等人随即利用pos机将谢*2信用卡中的款项转移至荀*、曹*、严*等人银行卡内,上线人员要求荀*等人通过手机银行将上述资金转移至其指定的账户内。因pos机限额,谢*2信用卡中的款项无法通过pos机全部转移,上线人员指示荀*、胡*去刷卡购买黄金,二人先后在宣城市xx广场的周××金店、老×黄金店购买黄金,共232300元。上线人员指示将黄金交给谢*等人带回黄山市,谢*、曹*将其中一块重为100克的金块截留并将剩余黄金在屯溪区×××足浴店门口交给上线人员安*的人员。经鉴定,该100克金块价值43000元。经查,谢*2的徽商银行信用卡接受流转犯罪所得资金共计869622.46元,已经核实该张信用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1起,查实诈骗资金797379.92元。
2.2023年2月25日,根据上线人员安*,荀*与李*再次以pos机刷卡的方式在宣城市xx商场停车场内实施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行为。荀*将李*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方某的银行卡绑定到pos机,当诈骗资金通过pos机刷卡转移至方某银行卡内,荀*根据上线人员指挥通过手机银行将方某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指定账户。李*根据上线人员指挥通过银行柜台转账的方式将卡内资金转账到指定账户190000元,并通过柜台和atm机取款167900元,该款由荀*根据指示交给上线指定人员。
3.2023年2月27日,胡*根据上线安*,携带事先准备的pos机、银行卡与荀*、李*、吴*、严*在宣城市宣州***小区××汇合。李*和吴*的银行卡绑定pos机后,上线人员随即安*将犯罪所得的资金转入胡*带来的银行卡,再安*荀*、...(本文书还有8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