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下称a**)与被告b**(下称b**)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吕**、被告b**的委托代理人杨**、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投资款(模具、物资、设备折价)270692.9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原告、被告与第三人俞*签订《出资协议》,约定三方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项目总投资450万元,原告占比40%、被告及第三人各占比30%。2014年12月,第三人俞*将其30%份额平均转让给原、被告,双方共同投资的锻造项目占比变更为原告占55%,被告占45%。2021年原、被告共同投资的锻造项目停止经营,双方在处理设备槽架等后,尚余492169.07元的模具、物资、设备未进行处理。原告向被告多次提出对未处理的资产按照:1、物资如缺少的按照账面净值计算;2、使用的模具按照账面净值计算;3、现有设备及物资按市场价处理。按以上方式处理后的净值按原、被告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但被告不予同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b**辩称:1、2013年2月16日,沈...(本文书还有5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