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郭*、被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郑州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941.67元;2、判令被告郑州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11日6时50分许,被告郭*驾驶xxx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舞阳县辛安镇康庄村路口驶出道路时,与同向沿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原告刘*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舞阳县公安某认定被告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因事故受伤,在舞阳县...(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