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姚*、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姚*、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12686.40元(详见赔偿清单),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2.判令被告姚*在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姚*辩称: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我名下xxx号车辆的修理费,车辆修理费总金额共计22000元,我自己向修理厂支付了6000元,有支付凭证,要求高*赔偿给我6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辩称:1.案涉...(本文书还有3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