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新****(以下或简称“某局”)与被告彭*(以下或简称“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747276.43元及利息14340.44元(以尚欠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747276.43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1日利息为14340.44元),合共761616.8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某局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居民身份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承诺书、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ems邮寄单、...(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