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辩称,1.上诉人认可其与贺*之间系挂靠关系,本案的主体责任人应当是上诉人,而非贺*,上诉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贺*承担连带责任。2.根据上诉人和贺*提供的书面证据,劳务合同的相对人是上诉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无论是表见代理还是挂靠关系,都**上诉人承担主体责任,贺*承担连带责任。3.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政府信访机构会议纪要和文件中明确承诺其主体责任,该承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伟盛劳务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其承接石河子大学南区学生食堂项*,劳务合同价2697600元,该项*已按施工进度收到上诉人拨付劳务费3385373.39元,并按项*负责人上报劳务人员名单全额发放劳务工资,不存在拖欠劳务工资之事。坚持一审质证意见,若存在拖欠劳务工资之事系项*负责人贺*上报劳务人员名单不实,故该部分劳务工资应由项*负责人贺*承担,与上诉人和伟盛劳务公司无关。
贺*未参加本院二审审理,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新疆金宝********支付原告劳务费19200元、利息739.20元,共计19939元...(本文书还有4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