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韦**、赵*、舒城县某*********(以下简称东盛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韦**、被告赵*、东盛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0341.15元,后续治疗费用另行主张。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东盛公司承包了位于××镇××村××组的拆迁撤除整平运输工程,雇佣被告韦**驾驶挖掘机开挖平整土地。原告家位于施工的沙埂村中心组,原告常年在菜园地种植蔬菜,去菜园地需路*案涉的地方。2018年9月26日早上7时左右,原告路*此地去菜园地干活时,被告韦**驾驶挖机在此作业,此处有一颗大树上长有一个马蜂窝。原告便喊韦**,让其过去后再施工,但韦**并没有理会。因挖机震动很大,...(本文书还有3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