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宁*市飞******、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长沙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追加中国人民****************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法定代理人曾某2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宁*市飞******经营者汤**,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56533.3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5日,原告在位于宁*市翡翠湖时代广场星河cococity**楼的被告处玩耍时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原告法定代理人送往宁*市人民医院,后转至湖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右侧尺桡骨干骨折。原告住院五天于2023年7月10日出院。出院医嘱:术后维持石膏外固定1月,术后两周拆线,更换石膏等。2023年11月1日,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出具湘长楚天司鉴[2023]临鉴字第27...(本文书还有4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