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梁*、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被告梁*、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某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99716.66元给黎*,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梁*、某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7日15时00分,黎*驾驶粤j0****号**轮摩托在恩平市**街**街交叉路口路段与梁*驾驶粤j4****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黎*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恩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黎*受伤后,在恩平市人民...(本文书还有3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