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强**与被告中国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名下卡号xxxxxxxxxxxx6690的中国银行贷记信用卡中的欠款本息对原告不产生债务效力;2.判令被告注销原告名下卡号xxxxxxxxxxxx6690的中国银行贷记信用卡账户,同时撤销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系统中原告的信用不良记录;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50000元(其中误工费60000元、贷款损失20000元、交通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