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洼子村村委会)、北京天源**********(以下简称天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洼子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天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刘**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源公司与洼子村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案件事实,错误地驳回了刘**的诉求,且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北京市顺义区住建委为北京国门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门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该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本文书还有3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