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诉被告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信用卡申领:被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
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被告,下同)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如持卡人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支付比例为...(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