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陈**、中国平安*****************(下称平安保险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平安保险江*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203616.9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1.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陈**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陈**驾驶的粤j7××**号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3.事故发生后,陈**、平安保险江*支公司分别赔偿了1000元、33000元给梁**。
二、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本文书还有3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