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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廖**等信用卡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粤03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1
  •  
  • 【案例概要】

    九、48525号案-3被告钟某飞辩称:本人目前无稳定工作,家庭情况困难。

    48526号案-5被告王*辩称:认可本金,认为息费过高,希望只还本金并分60期。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各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原告经核实及审批后向各被告出具信用卡,该行为经双方签署的“领用合约”予以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依约向各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并对部分被告提供了约定的金融服务(即各类分期业务)。各被告在使用中消费透支,但未能全部偿还透支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各被告清偿透支款项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年*、单项增值服务费、杂费。分期手续费、年*、单项增值服务费、杂费金额详见附表二。原告主张的截至暂计日的滞纳金/违约...(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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