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西宁市城*****(以下简称城西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5行赔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陈*,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马**于2012年在城西区西川南路火烧沟修建彩钢大棚,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17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在火烧沟经营的先锋停车场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城建限拆字【2017】070号),并于2017年6月22日对先锋停车场实施强制拆除。2017年7月11日,原告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城西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西区复(201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本文书还有1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