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诉称:1、判令某某公司赔偿其损失合计43000元(其中车辆损失41000元,施救费2000元);2、诉讼费、评估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7月28日,在某某高速下行方向17公里处,左**驾驶车牌号苏某****小型客车和案外人白某同驾驶车牌号为皖mt****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载明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评估车辆损失41000元,此外,因拖车产生施救费2000元。苏某****小型客车在某某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62597.4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某公司应依据...(本文书还有1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