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韩**、韩**、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韩**、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韩**归还贷款本金163749.3元,并支付截至2024年5月7日期间的贷款利息9382.17元、复利660.05元、罚息11895元,本息总计185686.52元;2.判令被告韩**、韩**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820元,以上合191506.52元;3.判令韩**、韩**按照年利率8.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24年5月8日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4.判令被告韩**对上述1、2、3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本文书还有3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