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县某镇****与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县某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县某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74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中,原告放弃利息的主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各种家具零售,被告因承揽的装饰装修项目从原告处购买家具等货物,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货物送至其指定的业主家中,之后再由被告向原告结算货款。自2023年11月开始,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未支付,直至2024年6月经原告经营者郝**之子郝*彬通过微信与被告对账,被告尚*原告货款33740元。...(本文书还有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