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青海金穗***********、丁**、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金穗***********、丁**金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青海金穗***********、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青海金穗***********、丁**偿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839342.47元(暂计2016年4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的利息,实际利息以被告偿还借款之日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魏**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0...(本文书还有1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