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朱**诉被告袁**、钟**、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袁**、钟**、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50000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袁**系被告袁**、钟**之子,原告罗**与被告袁**系表兄弟。2009年2月24日(农历正月三十日),三被告因被告袁**结婚需要,向*原告购买房屋,双方签订《出售房屋契约》约定:两原告将其位于平江县开发区××路××号楼房××层的房屋出售给三被告**房价为200000元,三被告暂付50000元,年底再付150000元,在2010年底付清等。签订契约后,三被告未按约定支付50000元首...(本文书还有4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