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张**、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保险青岛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保险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某公司支付812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5日,张**驾驶电动四轮车与李*华驾驶的鲁bf****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鲁bf****号车辆在某某保险青岛分公司投保车损险,定损后某某保险青岛分公司代为赔偿8122元。张**在某某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