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赵**、浙江恒逸******(以下简称恒逸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春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恒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二被告未足额赔付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345697.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二、判令被告恒逸公司对超过保险公司的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责任认定结果及原告伤情。
2021年12月1日19时41分许...(本文书还有3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