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12月7日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90457.5元(借款协议第一条确认的本金142000元+借款协议第三条确定的利息48457.5元),支付2024年5月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根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律师费6000元、诉讼费4109元、保全费1472、保全保险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以做生意资金不足,多次向原告借款。2023年2月11日,双方经过对账结算后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被告确认截止2023年2月11日尚欠原告本金142000元。另外双方对...(本文书还有3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