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吴**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台州市分公司)、陈**、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人保台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保台州市分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医疗费22788.4元、护理费4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85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32588.4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保台州市分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医疗费485093.14元、护理费25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元、营养费4950元、交通费5000元(暂计算至2022年12月5日的损失)共计530683.14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张**被告人保台州市分公司对原告陈**、吴**不承担或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赔...(本文书还有44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