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梁**、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钰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92044.82元,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损失变更为518361.78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1.本次事故的涉案车辆湘c52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100万元,不计责任免赔;在核对车辆驾驶员梁**有合格的...(本文书还有2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