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段**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中对于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定...(本文书还有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