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梁**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梁**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梁**与梁**签订《租赁合同》前,梁**正常使用厂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作生产用途及梁**为梁**提供水电。但自2018年9月1日起,梁**未能提供生产用电导致梁**无法进行生产。梁**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案涉厂房无法使用,梁**不应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二、梁**消极、错误的处理方式至双方损失扩大。梁**一直与梁**沟通,梁**一直承诺会马上通电,现合同租期已到,梁**仍未通电,却诉请梁**支付租金。梁**在可以评估通电可能性的情况下不断向梁**承诺案涉厂房可以通电,应对损失的扩大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不顾厂房使...(本文书还有3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