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易*、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及被告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易*、吴*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93019.04元,暂计至2024年1月24日的利息1100.45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上浮30%计算;2.被告易*、吴*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923元;3.原告对被告易*、吴*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座××[粤(2018)佛三不动产权第0××2号]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全部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2018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易*、吴*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400xxxx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本文书还有2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