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民*******(以下简称某乙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4)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乙厂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由于某甲公司经营困难,企业被迫停业关门,一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但由于某甲公司已关门停业而导致无人收取送达材料,使得某甲公司无法参与诉讼,从而丧失抗辩权利,无法向法院提供付款凭证导致计算付款金额出现错误。现经某甲公司核实,双方在2021年度发生交易的款项为489800元,2022年度发生交易的款项为140900元,2024年5月份款项为20000元,而某甲公司己向某乙厂支付了款项701037元,经相互抵扣,某甲公司还多支付了50337元的款项。因此某乙厂应向某甲公司退回多支付的相关款项。2.一审法院判决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本文书还有4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