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波庭公司)与被告苏**、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碧波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诗诗到庭参加诉讼,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碧波庭公司申请撤回对xx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碧波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621597号“碧波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苏**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审理中,碧波庭公司确认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同时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明确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本文书还有2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