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杭州佰思*******(以下简称佰思克公司)、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佰思克公司、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提供劳务时身体受伤的各项损失233774.26元,扣除已付的30000元,尚应付203774.2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对医保已报销部分不再主张,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4246.55元(包括自付医疗费5815.58元、残疾赔偿金146711.60元、误工费20613.37元、护理费10306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扣除已付的30000元...(本文书还有2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