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伊斯兰巴**因与被上诉人佟**、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伊斯兰巴**、被上诉人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佟**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出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斯兰巴**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佟**、邓**向伊斯兰巴**支付250,000元劳务费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7日,伊斯兰巴**与佟**签订《工程劳务合同》,伊斯兰巴**承包25间牛圈及400米围墙工程的劳务工作。合同约定:牛圈墙高3米/每米160元,牛圈周*132米,围墙...(本文书还有3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