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市某*******与被告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宁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20000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45000元(5000元/月×12个月-1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5000元/月×11个月)、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65000元(5000元/月×1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000元(5000元/月×11个月)]。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2年8月30日到原告处应聘开挖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合同》,约定被告工资为5000元每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每个月,工作地点为忻城县xx镇xx村xxxx号隧道。2022年10月26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在隧道******眼作业,在操作台车上操作钻机作业时不慎双脚...(本文书还有4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