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武汉怡心********(以下简称怡心物业公司)、武汉市鑫**********(以下简称鑫红岭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正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刘*、怡心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闵*,鑫红岭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曾**与怡心物业公司、鑫红岭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怡心物业公司、鑫红岭物业公司支付曾**经济补偿金共计26000元;3.依法判决怡心物业公司、鑫红岭物业公司支付曾**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98172元;4.依法判决怡心物业公司、鑫红岭物业公司支付曾**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98914元;5.依法判决怡心物业公司、鑫红岭物业公司支付曾**法定节...(本文书还有2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