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女,1999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上诉人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100,000元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吕**、杨**承担。事实与理由:1.吕**主张的车辆损失依据不足。一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只是可能损失不是确定损失,其评估的...(本文书还有1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