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杭州临安***********(以下简称金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岭市金*********(以下简称金汇公司)、一审被告温岭市迦*******(以下简称迦得公司)、李**、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禾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刑终****号刑事裁定认定金**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基于金**对曾在其名下的房产有隐瞒的主观犯罪故意,并未对案涉17套房产所有权作出认定。根据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刑初****号案件证人证言可知金禾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金先根仅给予金**9.5折的购房优惠,从未意图将案涉17套房产抵债给金**,而金**与金禾公司也没有以房抵债的相关证据。金禾公司、金**、金**、江艳园于2016年1...(本文书还有2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