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向中国电信陕西公司申请公开入网规则、检定检测合格证书等信息,因该电信公司未予回复,遂向陕西省某*递交申诉书,请求陕西省某*责令电信公司就申请的信息限期答复。陕西省某*经核查作出37号申诉答复书,告知中国电信陕西公司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对象,申请人王*的申诉请求不在陕西省某*监管范围内。申请人不服该37号申诉答复书,向某部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某部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470号复议决定。故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陕西省某*作出的37号申诉答复书及某部作出的470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37号申诉答复书是否合法的问题。某厅办[2019]49号《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第三...(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