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诉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因被告王**拖欠信用卡款项构成违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账户中本金44386.59元、利息217.43元、违约金1128.43元【暂计至2023年3月28日共计45732.4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章*)的约定计付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2.依法处分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长安牌汽车(车*号:粤*****,发动机号:*********),原告对处分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王**辩称:对原告起诉主张的金额、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涉案款项确认是被告所拖欠的款项,希望能与原告协商,按每月偿还3000元。
原告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合同订立情况:涉案信用卡的持卡人为王**,卡号为6222**********1412,申领日期为2021年9月27...(本文书还有1356字未显示)